「發財立品」與「關愛」am730 – 小歇

「關愛基金」督導委員會本月一日舉行首次會議,作為一個長期從事扶助弱勢群體的人,筆者當然不反對大家「關愛」弱勢群體。但問題是,「關愛基金」可以達到甚麼目的呢?而且為甚麼要通過「關愛基金」來達到這個目的呢?政府說「關愛」可以照顧到現在安全網的「漏網之魚」。我認為解決「漏網」的方法應該是「補網」,而不是用「炸藥」去「炸魚」。現行的福利制度是有不足之處,例如我們常常聽到的就業貧窮,根據統計處的資料,2007年本港有20萬就業貧窮的家庭,而交通津貼就是其中一項政府用來補貼這些家庭的方法。如果政府能夠找到進一步幫助這些「漏網之魚」的方法,應該用公帑去進行,而不是坐擁萬億盈餘卻還到處「化緣」。而且連應該怎麼用「關愛基金」還要委員會開會去討論,為甚麼就認定應該用100億元去做呢?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另一種說法是將「關愛基金」當作「間接稅」。繳稅應該是按照律例去交,怎麼可以是基於自願性原則呢?而且我一向反對用代理人去收「間接稅」。不管是港英的高地價政策,還是封建時代透過鄉紳收稅,最後都是肥了中間人。至於把富豪捐贈「關愛基金」說成是買「贖罪券」,筆者卻不敢苟同。有錢並不是罪,何贖罪之有?

中國傳統譴責「為富不仁」,鼓勵「發財立品」。 我認為應該讓有錢人自己去選擇如何做善事。做為一個企業,首先應該注意的是商業道德。不刻薄員工,不欺負客戶,不欺騙股東,不污染環境,我認為已經是盡企業社會責任(CSR)了。如果這些都還沒做到,捐錢就是「Marketing」, 無可厚非,但不能說成是行善。是否捐款,捐給誰,應該是讓股東分紅後自己決定。私人公司捐款無所謂,如果是上市公司,豈不是慷小股東之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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