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公平競爭法》免財團「綁架」政府

   上周報上連續數次看到有關「仇富」的文章,雖然立論各有不同,但都帶出了社會對現在部分大財團營商手法的不滿。而近來紛紛擾擾的「80後」更從根本上質疑香港一向以來的市場主導是否可持續發展下去。就在展開最低工資辯論的同日(7月2日),政府提交了《競爭條例草案》予立法會進行審議。與最低工資立法一樣,是否訂立公平競爭法在香港也引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論戰。筆者認為,無論是香港市民,還是企業,以至香港的整體經濟發展,都將受益於公平競爭法的訂立。

   目前香港的部分行業競爭很少,某些大財團的壟斷行為更無形中剝奪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比如,剛入住的私人樓宇就已經安裝好了同一集團旗下的電訊公司的寬頻上網裝置,業主只能使用這一上網服務,而如果要購物,社區中也只有同屬這一集團的超市。經濟學實證研究反映,在自由競爭受到妨礙的「不完全市場」,產品價格會被推高。如果不合理制約資本,保持市場競爭,資本必然傾向壟斷,而壟斷最大的犧牲者就是消費者權益和小本經營的商戶。而營造公平且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則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選擇和服務,多些能夠小商戶,也是穩定基層,保障社會和諧的重要一環。

  香港現時的產業結構以服務業為主,中小企佔了大多數,確保各行各業擁有公平競爭機會至關重要。本港租金高昂,佔企業經營成本大頭,且還有繼續上升的趨勢,在服務業中這種情況尤為嚴重。而違反公平競爭的經營手法,往往使有效率及經營有方的小企業生存艱難。全面的公平競爭政策及法例,可以從法制上遏止如操縱價格、限制競爭對手的來貨或服務供應等反競爭行爲,保障小商戶在合理的競爭環境中的存活空間,消除業界入市的障礙,讓市場力量自由運作。

  當今世界日漸重視競爭和自由貿易政策的相連關係,作為全世界最自由的經濟體,香港在自由貿易方面無可責難,然而,公平競爭政策缺位,卻給了其它經濟體藉口在當地實行保護主義。同時,香港近年來亦面對前所未有的競爭和挑戰,香港的競爭對手紛紛推行鼓勵外資的政策,以加強國際貿易。香港要應對全球貿易的新形勢,強化自由競爭,才能保持國際經貿地位。參考國際經驗,只要公平競爭法的框架和具體規則清晰,並不會對企業造成不合理的遵從成本(Compliance cost)。

  世界不少先進經濟體都已實施公平競爭法,内地也早在1993年就已制訂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中就對虛假廣告內容失實以及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做出了立法禁止。在2007年更通過了「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壟斷協議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每次我到超市和看到那些歐洲風情的樓盤廣告,就想起了這兩條法例。

  特區政府尚未就公平競爭立法,難免讓外界產生政府被大財團「綁架」的疑慮,落人口實。亦是社會對政制不滿的原因之一。制定公平競爭法,平衡各階層利益,有助鞏固小商戶這社會穩定的支柱,有利於社會和諧。為此,我支持香港鼓勵公平競爭。

-published on Hong Kong Economic Times 10 Sep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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