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與「仇富」

就在展開最低工資辯論的同日(7月2日),政府提交了《競爭條例草案》予立法會進行審議。由 《不 公 平 競 爭 法》到 改 名 《 競 爭 法 》 這 條 法 例 在 數 年, 間 經 過 兩 次 公 眾 諮 詢 文 件,問題是政府好像投鼠忌器,社會上也一些聲音, 害怕經濟 自由受到影響,或者是說中小企會誤墮法網。目前香港的部分行業競爭很少,某些大財團的壟斷行為更無形中剝奪了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比如,剛入住的私人樓宇就已經裝好了同一集團旗下的電訊公司的寬頻,業主只能使用這一上網服務,如果要購物,社區中也只有同屬這一集團的超市。 經濟學實證研究反映,在自由競爭受到妨礙的「不完全市場」,產品價格會被推高。如果不合理制約資本,保持市場競爭,資本必然傾向壟斷,而壟斷最大的犧牲者就是消費者權益和小本經營的商戶。違反公平競爭的經營手法制,往往使有效率及經營有方的小企業生存艱難。競爭法可以從法上遏止如操縱價格、限制競爭對手的來貨或服務供應等反競爭行為,保障小商戶在合理的競爭環境中的存活空間,消除業界入市的障礙,讓市場力量自由運作。 參考國際經驗,只要公平競爭法的框架和具體規則清晰,並不會對企業造成不合理的遵從成本(Compliance cost)。世界不少先進經濟體都已實施公平競爭法,內地也早在1993年就已制訂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中就對虛假廣告內容失實以及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做出了立法禁止。在2007年更通過了「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壟斷協議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香港人不是「仇富」,但對一些大財團「惡晒」的做法深恨痛絕。制定公平競爭法,平衡各階層利益,有助鞏固小商戶這社會穩定的支柱,有利於社會和諧。published on AM730 7 Oc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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